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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汽车托运合同

发布时间:02-28 08:12 浏览次数:256

  轿车托运合同

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接车人)   驾驶证: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轿车明细:

提货地:

目的地:

汽车型号:

汽车数量: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轿车承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确保“安全、准时、快捷”的将轿车按甲方(或指派的其他方)指定的接车交付与指定的接车人,并将随车物品及有关的资料一并交付。

二、交接车:甲方向乙方交车时(甲方待运的汽车)双方经办人员应需按承运交接单逐项交验。交接完毕后双方需在承运单签字。交、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车辆损伤、备件短缺等问题应在承运交接单上注明,并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乙方向甲方在运达地交车时应依[承运交接单]记录为依据。经已指定的收车人接车后应在承运交接单和送车单上签字,并作为运费结算的依据。交接验收后,乙方承运责任随之解除。

三、单证交接:甲方必须将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该商品车运输有关的单证、资料交于乙方,供乙方在运送过程中备查,如因甲方单证、资料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无乙方责任。

四、赔偿: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以及由此对商品汽车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付款方式: 轿车送到接车地点,经收车人签收后,甲方向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本协议经双方确认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后终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汽车托运合同图

  鑫邦汽车托运合同条款

本合同为鑫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发运时留存一份,乙方公司存档一份,司机随车一份。签字盖章生效。收车人收车开具收车条后,或者已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此次运输该合同自然终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道路运输法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公路运输车辆事项达成一致,为保障双方的利益,乙方特别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一、保密条款

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甲乙双方对从对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依法无需公开的或是不得披露的信息,双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收的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

此信息仅供委托人使用。如果您不是预期的委托人,特此通知您,对于本合同单复印、发行、印刷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使用或依法产生的任何行动都是严格禁止的。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如实填写车辆名称及车辆信息,并确保自己交运的车辆不涉及偷盗、套牌、走私等涉案不合法车辆,并能提供车辆的合法来源及证明。并详细填写乙方合同单上列明的各项。

2、甲方所托运的车辆内严禁夹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剧毒、易碎等物品,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类管制刀具、枪械、白粉、海洛因、麻古、摇头丸等。

3、甲方在车内放置的物品必须保证车窗车门后备箱能正常关闭,并保证车所搭载物品不影响视线,可确保安全装卸上下车,且车内搭载的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一百千克。

4、甲方托运的车辆内严禁夹带刻意隐瞒贵重物品,因随车物品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车内如有其他物品请书面交接,并且双方签字予以确认,否则丢失损毁自负。

5、甲方在托运车辆后有随时查询车辆在途中,状态的权利,但必须是正常上班时间段。

6、甲方有对所运输车辆在目的地交车前查验的权利。

7、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并要求改进。

8、甲方必须按照约定期限,结算该次运输所有相关费用(如已部分支付,在目的地交车之前甲方必须结清所有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确保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事项,按时提车、及时运输并保证准时完成该次运输事宜。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该次运输产生的风险及相关损失,甲方要求投保的乙方需出具保单或者承担该约定保单内容下的责任,甲方拒绝投保的因交通意外、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装卸车、挤压震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但乙方承担的最高份额不得超过因上述因素造成损失部分标的运费的20%。

3、乙方有权查验被运标的车辆的合法性。

4、乙方有权查验并复核收车人的身份和证件的有效合法性。

5、乙方有义务保证被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被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因途中优化车辆或中转的车辆及进出海南岛的车辆外。

6、乙方有义务提供给甲方被承运车辆在运输途中所有的状态及信息。

7、乙方有义务在被承运车辆抵达目的地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约定收车人提车验车。

8、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置换被承运车辆的相关配置。


四、保险及承保

1、车辆运输保险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全程承保,保险费率为车辆投保价值的万分之五。

2、保险金额为车辆实际价格,最高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含牌机动车车辆投保时,保额由委托方提供最高不超过车辆购置时价格,乙方无条件接受并代为投保出具保单。

3、车辆运输险种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综合险和基本险。实际条款以保险单为准。

4、商品车可承保综合险,含牌机动车以及外迁车辆只可承保基本险。综合险承保范围为交通意外、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装卸货物、雨淋、挤压、振动;基本险承保范围为交通意外、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装卸货。

5、上述保单内容均去除刮擦、划痕和锈损。

6、含牌旧机动车车辆出险如车辆价值不能认定或认定价值出入过大,可提请第三方评估机构代评诂车辆价值和产值。

7、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险甲乙双方如未能协商一致或不接受上述约定的,可依据保险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五、索赔、免责

1、在被标的车辆运达目的地并经接收方签字前,若甲方已经自行办理运输保险或委托乙方代办运输保险,因运输原因导致甲方车辆出现划痕碰撞等现象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车辆实际的申报价值进行索赔,运费不免。

2、如甲方对运输的车辆自行没有办理运输保险,或没有委托乙方代办,运输保险的车辆一旦发生划痕碰撞等现象,乙方将负责车辆维修,但维修费用报最高不超过甲方支付给乙方运费的两倍(运输费用全额付清,给乙方后再进行赔偿)。

3、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运错目的地或收车人,乙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或收车人手中。

4、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属于政府征用或罚没的

b、货物本身的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坏或毁灭 

c、货物的合理损耗 

d、路途堵车,封路天气原因等不可抗拒原因所造成的延误 

e、甲方签收托运车辆后 

f、托车人或收车人的过失 

g、收车方已按规定接受车辆,乙方交车人员已离开现场的时候,发现车辆有损或随车物品丢失的 

h、不可抗力,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由于双方是否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


六、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两日通知对方,车辆运输结束后,合同自然解除。

2、协议解除后如尚有费用未结算,乙方须在两日内向另一方发出结算通知书,并附有效单证,甲方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结算约定在收到结算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对付清。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机随车一份,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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